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吳宏輝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於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3月23日執行羈押,分別於6月23日、8月23日、10月23日、12月23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2月23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洪嘉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