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21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12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二丶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丶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犯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以書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丶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黃家慧法官黃炫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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