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60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60951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五紙,債務人甲○○蓋章係緊接在多傑模具有限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其非自為發票人,債權人對之請求票款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民事庭法官林慧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書記官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