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國字第1號上訴人丁○○
甲○○被上訴人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
李志澄 律師被上訴人金門縣金湖鎮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 律師複代理人 陳錫川 律師
楊華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