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42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杜進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豪庭火鍋店、黃怡慈、 鍾潤鴻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30,557元,應繳裁判
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