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952號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程麗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參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參佰玖拾貳元,及其中伍仟零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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