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6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所犯竊盜等3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