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3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IRORAMN.選任辯護人陳佑仲律師
安玉婷律師 吳茂榕 律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吳天明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NIRORAMNAKHARIN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NIRORAMNAKHARIN(中文譯名: 阿吉 )因重傷害案件,本院前以其涉犯刑法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重傷害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0年10月5日將其收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林維斌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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