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90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龔佑政被告宋延華上列被告因犯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龔佑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宋延華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龔佑政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刑事保證金收據編號:
刑保字第98000858號)。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於執行時逃匿,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