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17號原告港記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祐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複代理人 邱麗妃 律師被告聿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翊瑩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複代理人 吳艾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李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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