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5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5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祐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伍仟玖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拾伍萬伍仟玖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一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零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柒萬叁仟肆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一四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叁仟伍佰元,及其中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