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附民緝字第12號原告 董曉蓉 法定代理人 董成廉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 律師複代理人 楊承翰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青茂 律師被告 巫岳森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易緝字第62傷害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巫岳森因本院104年度易緝字第6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後,被告經本院於105年8月16日以104年度易緝字第6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以書狀載明如認經判決無罪,請將附帶民事訴訟併同移送予民事庭,依前開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蔣文萱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