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3號原告 劉展綸
李侑庭 黃姮睿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 律師
許銘春 律師 黃叙叡 律師被告 鄭昌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楊書琴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