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0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李合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零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零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肆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