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7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3742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周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