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478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3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之借款、票據、其他一切債務(包括保證債務)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賠償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2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6年3月9日起至131年3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簽訂借據,向聲請人借款5,200,000元,借款期間自96年3月13日起至116年3月13日止,利息自借款日起至屆滿2年前1日止之利率,按年息固定
2.5%按月計付利息,屆滿2年之當日起至屆滿5年前1日止之利率按年息3.65%按月計付利息,屆滿5年之當日起,則改依指標利率加碼1.7%,按月計付利息,並自屆滿5年之當日起,每年1、4、7、10月按當月指標利率加原加碼數調整計息,自借款日起每滿1個月為1期,前3年按期付息不還本金,後17年共分204期,每期攤還部分本金及依借款餘額計算之利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7年1月13日起即未依約給付利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結欠本金5,2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暨約定書(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房屋貸款繳息記錄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本院於97年4月28日通知相對人於函到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函復於97年7月14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自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
┌─┬────────────────────┬────┬────┬──────────┬──────┬──────┬────────┐│土│土地標示│││面積│││││├────┬─────┬────┬────┤地號│地目││設定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備註│││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平方公尺)│││││├────┼─────┼────┼────┼────┼────┼──────────┼──────┼──────┼────────┤││││││││││││││台北縣│新店市│安德││105│建│3,054.23│672/100000│甲○○│││地│││││││││││└─┴────┴─────┴────┴────┴────┴────┴──────────┴──────┴──────┴────────┘┌─┬───┬────────────────────┬─────────┬─────────────┬────┬───┬──────┐│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建號├────┬─────┬────┬────┼───┬──┬──┼─────┬───┬───┤所有權人│設定權│備註││││鄉鎮市區○街路段│巷弄│號數樓│段│小段│地號│建築材料及│層次│附屬建││利範圍││││││││││││房屋層數││物│││││├───┼────┼─────┼────┼────┼───┼──┼──┼─────┼───┼───┼────┼───┼──────┤││││││││││││││││││4277│新店市○○○街│74巷│5號│安德││105│鋼筋混凝土│1層│陽台:│甲○○│全部││││││││││││││││││││││││││││8層│106.91│8.04│││││├───┴────┴─────┴────┴────┴───┴──┴──┴─────┴───┴───┴────┴───┴──────┤│物│共用部分:安德段4293建號1,941.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96/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