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37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7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3741號債權人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柏冠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償還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簽發票面金額新台幣肆拾貳萬捌仟元之支票一紙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該支票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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