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7號原告 葉憲治 訴訟代理人 詹傑翔 律師被告 蕭泉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18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蕭泉晏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葉憲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少威
法官蔡鎮宇法官蕭如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