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08號

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理人 劉恩助

債務人 陳勤富

債務人 閻家

一、債務人陳勤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勤富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閻家甄 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5308號

編號

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新臺幣)

起訖日(民國)

年息

起訖日(民國)

年息

001

11,998元

114年1月14日起至113年7月13日止

3.6399%

114年2月15日起至114年8月14日止

0.36399%

11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08%

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79416%

002

120,000元

113年11月14日起至114年5月13日止

3.6399%

113年12月15日起至114年6月14日止

0.36399%

114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08%

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79416%

合計

131,9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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