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08號
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理人 劉恩助
債務人 陳勤富
債務人 閻家 甄
一、債務人陳勤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勤富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閻家甄 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5308號
編號
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新臺幣)
起訖日(民國)
年息
起訖日(民國)
年息
001
11,998元
114年1月14日起至113年7月13日止
3.6399%
114年2月15日起至114年8月14日止
0.36399%
11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08%
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79416%
002
120,000元
113年11月14日起至114年5月13日止
3.6399%
113年12月15日起至114年6月14日止
0.36399%
114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08%
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79416%
合計
131,9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