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告 莊清榮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 律師被告 賴文華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於民國106年3月間起訴時,系爭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000元,依此計算原告聲明請求返還之土地45053.14平方公尺(見訴卷第39頁),其價額為45,053,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528元,扣除106年3月21日已繳之100,000元(見審訴卷第5頁背面收據),尚應補繳裁判費308,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