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萬坤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9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余萬坤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蔡牧玨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