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74號聲請人 胡綵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朝凱陳姮臻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改列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僅得對抵押物之所有權人為之,本件抵押物之現所有權人僅為胡朝凱)。
二、相對人胡朝凱、債務人陳姮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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