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300號債權人全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旭初 債務人海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杜詠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伍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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