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6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智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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