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嘉義縣私立嘉南高級中學(即嘉義縣私立嘉南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黃楊甦銘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被告甲○○兼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