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燦楨 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下午四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