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七號
原告 吳靜秋 即冠盛工程行
二四樓右原告與被告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柒萬肆仟玖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壹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裁定不服者,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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