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6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 思翰
李華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陸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李華芳、 陳思翰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869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華芳、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120687│思翰│2月01日起│││││元│││││├──┼───┼─────┼──────┼──────┼───────┤│002│新臺幣│李華芳、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58554│思翰│3月0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華芳、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0687│思翰│3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李華芳、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8554│思翰│4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8691號)
(一)緣債務人陳思翰前就讀中興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李華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0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31,40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思翰自民國106年03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179,241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李華芳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