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8號原告 洪獻鴻 被告 吳承叡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交簡字第349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馮君傑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