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810號原告長城生命規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諺 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 律師被告 黃朝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附民案號: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5號,刑事案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2號),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107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12月起至106年3月13日止,任職原告公司擔任專案經理乙職,並派駐於原告公司設於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分院辦公室,兼任處長乙職,負責單位人力管理、案件統籌,款項費用收取等業務內容,係從事業務之人。被告明知其自死者家屬處所收取之喪葬費用款項均應全數繳納予原告公司,竟基於侵占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利用其負責收取喪葬費用之職務機會,將其所收取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999,990元予以侵占入己。為此,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如數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99,9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10440號起訴書影本、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781刑事簡易判決影本各1份為證,且經本院調取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2號刑事偵審歷審全卷,有被告於該刑事案件警詢及偵查中以及本院刑事庭準備程序中之自白筆錄、證人 邱俊達 、 吳逸良 、 傅焱生 、 石燈財 、 許春和 、 陳俊良 、 黃銀榮 、張登科於警詢中之證詞筆錄、原告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10紙、被告書立之自白書、異常報告、原告公司製作之已收喪結款未繳回公司明細1紙、喪葬費用收款證明單3紙、收據2紙、靈安室用品價目表9紙、特殊案件通報單1紙等件附於上開刑事卷內可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原告之主張,是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99,9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5月6日起(見本院簡上附民字卷第15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法免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中又未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黎文德
法官陳翠琪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張珮琪附表:
┌──┬───────┬─────────┬──────┐│編號│日期│地點│金額│││││(新臺幣)│├──┼───────┼─────────┼──────┤│1│106年1月15日│新北市○○區○○路│227,820元││││2段148巷16弄14號│││││1樓││├──┼───────┼─────────┼──────┤│2│106年1月20日│新北市○○區○○路│207,690元││││1段111之7號4樓│││││││├──┼───────┼─────────┼──────┤│3│106年2月10日│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64,510元││││重院區地下室之長城│││││公司辦公室││├──┼───────┼─────────┼──────┤│4│106年2月18日││103,550元│├──┼───────┼─────────┼──────┤│5│106年2月27日│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10,000元││││重院區地下室之長城│││││公司辦公室││├──┼───────┼─────────┼──────┤│6│106年2月28日│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30,000元││││重院區地下室之長城│││││公司辦公室││├──┼───────┼─────────┼──────┤│7│106年3月2日││30,000元│├──┼───────┼─────────┼──────┤│8│106年3月4日│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60,000元││││重院區地下室之長城│││││公司辦公室││├──┼───────┼─────────┼──────┤│9│106年3月4日│新北市○○區○○路│226,420元││││134巷12號1樓│││││││├──┼───────┼─────────┼──────┤│10│106年3月5日│新北市○○區○○街│40,000元││││23號4樓││├──┼───────┼─────────┼──────┤│合計│││999,9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