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25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新莊市○○街○○號4樓)於95年5月13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