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劉昀匊┌────────────────────────────────────────────────────┐│附表:97年度除字第1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臺幣)││├──┼─────────┼─────────┼───────────┼────────┼────────┤│1│一王美企業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6月15日│85,000元│0000000││││限公司中埔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