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5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於民國51年以前原姓張,此為當時身份證背面註明私生子,而請求生父認領改姓,今因為姓張祖先牌位奉敬需要,仍須聲請改為原祖先張姓,以奉拜延續;且本人兄弟目前沒有姓張的在奉敬祖先,依常理原由本人必須遵守本姓張原則,爰聲請本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乃基於子女身份聲請變更自己之姓氏,惟其所稱「因為奉敬張姓祖先需要」等理由,顯非屬上揭法定得變更子女姓氏之原因,且聲請人經合法通知復未到庭提出本人及其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及符合上揭法律規定得聲請變更姓氏之證據,是以堪信其聲請於法不合,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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