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0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係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作成上開判決,上訴人於民國96年12月28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乙份附卷可稽,其於97年1月4日具狀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僅稱:「理由另狀補陳」等語,而未敘述上訴理由。上訴人既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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