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46號聲請人 石建東 送達代收人 廖維俊 相對人財團法人私立明道普霖斯頓國民小學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私立明道普霖斯頓國民小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私立明道普霖斯頓國民小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私立明道普霖斯頓國民小學之董事長,本校原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經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6日下午召開第4屆第16次董事會決議通過,爰檢具修訂章程之該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新、舊章程、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等影本,聲請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私立明道普霖斯頓國民小學之董事長,有卷附法人登記證書為證,係利害關係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得提起本件聲請。又財團法人私立明道普霖斯頓國民小學捐助章程條文,經該法人董事會於105年7月6日決議通過修改如附件修訂條文對照表所示,亦有該法人第4屆第16次董事會議記錄在卷可憑。本院審酌如附件所示章程條文變更部分,均屬財團法人組織事項之變更,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均在於維持該法人之目的,故認上開捐助章程之修訂均屬必要,核與該法人設立之精神並不違背。況該項捐助章程修正條文之變更,亦經聲請人報請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教育局同意核定在案,有該局105年8月3日中市教小字第1050058984號函可憑,而本院復依非訟事件法第63條規定通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述意見,經該署函覆稱:「……聲請變更上揭章程乙案,事涉公益,請貴院斟酌各項調查所得證據結果,本於職權認定之。」等語,亦有該署105年10月4日中檢宏直(取)105民參35字第105290號函可稽。從而,聲請人依法聲請為變更捐助章程之處分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