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43號原告酆均翰
巷28弄6號原告酆芯宇
巷28弄6號共同法定代理人張靜宜
巷28弄6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酆碧雲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64,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