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39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虹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0,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