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買回股票(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41號原告星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崧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友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買回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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