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96年度交易字第4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陳福來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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