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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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重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33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美智民國00年0月0日生選任辯護人謝秉錡律師
李秉哲 律師 徐湘閔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8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