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03號原告A女(代號:AC000-A11012號,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家豪 、 李啟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