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01號原告 張秋麗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廖懿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慧 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4,5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幸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