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榮民
計程車業服務中心台北縣分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巷○○號3樓,
有戶籍謄本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