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小調字第3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俊嘉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調字第366號給付代墊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0月17日上午10時02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潘玉珍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未到
  代 理 人 陳俊嘉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給付聲請人。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全部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當場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肆仟壹佰伍拾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新台幣參佰參拾參元當場給付聲請人
  。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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