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一0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七六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經貴院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九四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四年,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確定(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執他字第一二六八號案件)。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經貴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四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確定。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
二、本院經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七六六號全卷屬實,認已符合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