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62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於民國98年10月22日移送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9日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612號函及所附臺灣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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