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2804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陳述,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犯罪事實:乙○○前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7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5年6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98年5月5日凌晨2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號,見一樓鐵門未關,於進入該建築物後,再走上至4樓見 張正雄 所承租之居住處所大門未關,隨即入內,徒手竊得張正雄(起訴書誤載為 張世雄 ,應予更正)所有之電腦主機1台、數位相機
1台及現金新臺幣300元。
三、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㈠被告乙○○於警詢時及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張正雄之女甲○○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所附之刑案現
場勘察紀錄表、現場照片10張、勘察採證同意書、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顏世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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