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1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1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1715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聲請狀所附本票(票號:JC162563、JC162564)未載到期日,而債權人並未陳明其於何時向債務人提示上開2紙本票,經本院民國97年
9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9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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