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99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11月5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4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3月2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上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執申字第4798號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及所附臺灣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附卷可稽。
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