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簡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環球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彩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呂名峻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
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請補納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5元),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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